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普洱学院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发〔2013〕13号)、财政部和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2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行〔2017〕61号)《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从严从紧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通知》(云财行〔2019〕19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云财行〔2022〕351号)、《普洱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普院党发〔2017〕7号)等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出国(境)计划与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按照第一条文中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在普洱学院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参照本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结合次年度出访工作需要,在编制次年度学校部门预算时间段内,申报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预算经费一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只减不增”。
第三条 根据年初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严格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出访前需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1),由学校外事部门、财务部门分别审签意见,不得列支计划外未审核备案团组的出国经费。
第四条 从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因公出国(境)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开支因公出国(境)费用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国(境)口岸至入境口岸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访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办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会议费、会务费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访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中予以注明,并说明原因。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访人员购买机票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票款的,需保留非现金结算凭据并在报销相关费用之前作出书面说明。
(四)乘坐交通工具按级别规定如下:
厅级校领导国际航线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国际航线的飞行时间和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乘坐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八条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或境外城市间往来(不含国际旅费飞机航班中转地),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执行。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访人员均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访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的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三)住宿选择租住私人住房的,凭出租人开具的收据、租房合同或协议和银行支付记录,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访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给出访人员包干使用。由于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可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批件出访天数的实际因公出访天数计发。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如因航班延误、乘坐凌晨航班需提早办理离境手续等客观情况导致实际出访天数超过批件出访天数,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确认并按程序核准后,可按批件出访天数计发。
(三)境外单位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访团组的,应当据实核减、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境外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出访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若境外单位已在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中注明所付酬劳用于出访人员的住宿、伙食等费用,则境外单位所提供的酬劳超过按规定标准和天数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补助;不足差额据实补足。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出国(境)签证费用、办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会议费、会务费和因人才招聘、大型推介活动等情况发生的展位费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访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须凭有效证明及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出访人员在公共交通不便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确需租赁交通工具前往的,须提供行程路线说明,需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具体业务及外事、财务的校领导逐级审批同意,租赁费用(含租赁费、汽油费、保险费和停车费等)可以凭有效票据报销,报销金额上限为每人每天80美元;租赁期间公杂费减半计发。
第十三条 常驻地往返我国出入境口岸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含经停航班)、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国内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中一并报批,宴请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出访人员在抵达国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国(境)外确因人才招聘、大型推介活动等情况,需报销非学校人员在海外的有关费用(如旅费、住宿费、工作餐费等),需提前做好预算(明确人数和标准),经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外事分管校领导事前审批同意。报销时除需提交财务票据外,还需提供人员签到花名册。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出访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提供以下报销凭证附件:
(一)经外事部门确认的《普洱学院因公出国(境)、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或者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赴台批件》复印件;
(二)出访证照中出访人员个人信息页及签证(注)、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三)国际机票(附登机牌或其他登机证明)以及其他城市间交通费用票据,其中:
1.通过国内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国内代理机构购买的国际机票,需提供税务发票并附A4纸打印的行程单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发票专用章);
2.通过国外航空公司购买的国际机票(含金额),需要提供国外航空公司电子行程单。
(四)住宿费及其他开支的境外票据或税务发票;
(五)银行转账结算支付记录;
(六)超标准或特定支出的佐证材料(如指定住宿的证明)。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天数、出访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学生、受聘在我校工作的港澳台籍人士、外籍人士以及持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证的人士等持用本人有效证件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应当事先办理出访审批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否则其出国(境)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出访人员不得通过旅行社等中介机构“打包”付费或以统票代替。如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代订机票或住宿的,报销时除提供第十五条报销凭证附件外,还须补充提供:
(一)网上预订机票的,还需附网上预订订单。
(二)网上预订酒店的,原则上以国外酒店开具的住宿费票据报销,确实不能提供国外酒店开具的住宿费票据的,还需提供网上预订订单和酒店入住确认信息(如入住人员、入住时间和订购网站等信息)。
(三)通过委托线下旅行社(实体店)等代理机构代订机票的,还需提供受托单位出具的订单或确认单;代订住宿的,还需提供住宿酒店出具的住宿清单或受托单位出具的订单或确认单。
(四)受托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上所列服务名称(品名)非代订机票或住宿的,还需提供学校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其上所注明的服务内容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委托协议或合同中已明确提供伙食费或公杂费的,出访人员不再另外领取相关补助。
第十九条 出访人员一般应在出访结束返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遇寒、暑假可延长至开学一个月内。费用报销须在预算范围内且使用原报批经费项目,不得擅自转用其他经费来源。原审批经费余额不足或出国费用超出项目出国预算总额,需要转用其他经费的,出访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赴其他国家或城市因公临时出访的,应当事先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申报流程,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前往执行因公任务。因公临时出访期间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按规定计发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可参照本办法“其余人员”的相关规定标准报销出国(境)费用(学校已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公长期(90天以上)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坚持不重复资助原则,按照项目的具体管理要求执行。
(一)因公长期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和自费出国(境)研修。
(二)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的费用报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或其他部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的费用报销按照所获资助的出国(境)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出访人员领取资助款项后,学校不再报销其出国(境)费用。
(四)自行联系赴国(境)外研修的人员,如获得资助,按照所获资助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出访人员领取资助款项后,学校不再报销其出国(境)费用。
(五)出国(境)任教的出(境)国费用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六)出国(境)借调、随任人员的出(境)国费用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借调、随任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请的荣誉教授、外籍引进人才或者长期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居住期间因执行公务需要回国的,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以凭票据实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在途天数计发。住宿费按照国内差旅费规定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访的国际旅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境外专家、学者等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并明确承担其国际差旅费用的,应事先按程序报普洱学院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和外宾来访原则上应在任务获批和签证落实后预订机票和住宿。由于开展公务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退票、改签等费用以及因选择廉航发生的行李超重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凭票据实报销;由于个人原因发生以上费用和座位选择、贵宾室服务等增值服务费用的,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前申报和公示制度,搭乘外国航空公司航班、国外宴请、对外赠礼等须事先报批并纳入公示内容。
第二十七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党委巡察部门及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因公出国监督检查机制。通过从严审批、核算控制、内部稽查、审计检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对报销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对因公出国情况及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四)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于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校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相关经费开支标准可根据上级文件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财政部、教育部、外交部的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