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外事无小事”理念,进一步规范普洱学院涉外有关工作要求及具体流程,切实强化涉外工作中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责任意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印发的《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普洱学院章程》、《中共普洱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普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普洱学院外籍专家 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普洱学院出国(境)党员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外事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普洱学院涉外工作中有关事项作如下八个方面的要求及说明,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每年11月底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报送教学科研人员次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二、关于党员出国(境)程序上的要求。按照《普洱学院出国(境)党员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因公派或因探亲访友、治病、求学、就业、旅游、定居和其它非公务活动等个人私事出国(境)的党员,除按《普洱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学院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外,还须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填报表格详见《普洱学院出国(境)党员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三、关于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注意事项。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普洱学院特定岗位人员包括: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退(离)休厅级干部、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党政办公室机要秘书和其他涉秘人员(具体范围以校保密委确定为准)、掌握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的人员(具体人员以科技处界定为准)。请严格按照《普洱学院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四、关于外籍专家及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一是用人单位(部门、二级学院)确定外专、外教人选后,负责安排其教学计划、科研任务,并拟定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合同(中英文版)作为学校总聘用合同的附件,连同合同及其他聘请材料提交至对外合作交流处。二是用人单位在外教合同到期前至少3个月对外专、外教进行工作评估,提交续聘或不予续聘人员名单及工作评价报告至对外合作交流处,作为是否续聘外专、外教的依据。三是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外专外教的考勤提交至人事处。根据每月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将绩效工资等应由学校支付的费用提交至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及拨付。四是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的住房保障,采取固定保障与灵活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即利用校管公租房对外专外教进行固定住房保障;若预留的外专外教住房分配完毕,在学校周边小区租房保障。住房内须配备必要生活设备设施。
五、关于涉外宣传注意事项。涉外宣传工作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协同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涉外采访或发表涉外言论。
六、关于参加国(境)外线上活动要求。学校所有教职工因工作需要,需参加国(境)外线上活动的,请提前填写《普洱学院教职工线上参与国(境)外活动备案表》。
七、关于邀请国(境)外人员或机构来访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部门或二级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或机构来访普洱学院的,请提前填写《普洱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情况登记表》。
八、关于联合培养学生项目、实习、见习等事项。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教师)进行办理,将相关项目材料提交至对外合作交流处(综合科)进行审核,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供必要的协助办理学生出国学习手续。